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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盐务局关于一九九九年度食盐价差调节额安排原则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3 生效日期: 1999-12-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盐务局
发布文号: 川价字工[1999]307号

有关市、地、州物价局,盐政市场稽查处,各盐业产销企业:
  为了缓解盐业产销困难,解决产大于销的矛盾,鼓励企业积极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充分调动各企业销售积极性,千方百计完成川盐调销省内、省外和出口盐任务,根据川价字工(1997)201号文件规定,对一九九九年度食盐价差调节额安排原则和标准如下:
  一、出省、出口盐的价差调节额和奖励标准
  1、调销省外的两碱工业盐价差调节额补贴标准为每吨30元(其中,调销重庆市为每吨10元);调销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山西安徽省的省食盐价差调节额标准为每吨20元;调销出口盐价差调节额补贴为每吨60元。
  2、出省和出口盐以一九九九年省盐务局下达企业销售计划和省外两碱工业盐企业订货量(且报省盐务局备案)之和为依据,计划内每吨奖励1元(其中:山西河南安徽省完成计划每吨奖励3元),超计划(云、贵、陕、甘四省食除外)每吨奖励5元,新区销售每吨奖励15元。

  二、省内食盐调运、销售奖励标准
  各盐业分公司完成省盐务局下达的一九九九年调运计划每吨奖励1元(其中:产区分公司0.30元,销区分公司0.50元,省盐业总公司集中0.20元),各分公司按省内食盐、一般工业盐实际销售量每吨奖励0.50元,超额完成下达销售计划的部分每吨奖励5元。

  三、省内边远山区食盐经营单位适当补贴
  由于运杂费上涨,基层食盐经营价差偏紧,经营仍有困难,亏损较大,对这部分地区基层经营单位(包括供销社和国有商业)仍安排适当价差调节额补贴。

  四、监督考核原则
  1、为管好省内食盐和一般工业用盐市场,保证食盐价差调节额的足额收取,对造成省食盐价差调节额不能足额提取的地方,对该地、市、州企业的补贴和奖励,要扣减20%。
  2、以销省外盐、出口盐和两碱工业盐为名,在省内市场冲销食盐,一般工业用盐的,除按规定查处外,省局将依据各盐政市场稽查处查缉有关企业冲销的数量,以及省食盐价差调节额办公室审核属名不符实的数量,按每吨70元(即“冲一罚二”的原则)扣减该企业应得的补贴。
  3、建立定期的报表制度。从明年起,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向省物价局、省盐务局报送“省外盐、出口盐销售情况表”一式二份(表式附后)。年终报表和申请补贴的报告,须经当地物价局核实签字后,上报省物价局、省协务局(一式二份)。逾期不报者,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补贴和奖励。省食盐价差调节额办公室组织人员,严格审查销售数量,销售省、市亏损等情况后,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4、各市、地、州盐政市场稽查处应于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已查处的私盐数量,涉及的企业等情况,书面报告省盐务局。

四川省一九九九年度销售省外盐出口盐情况表
  单位:元
  元/吨·吨
  计划总量  销售  食盐  两碱工业盐  出口盐  新区销售  盐利
  总量  数量  销售  销售  数量  销售  销售  数量  销售  销售  数量  销售  销售  润总
  价格  成本  价格  成本  价格  成本  价格  成本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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