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财综[1999]28号
四川省物价局,各市、地、州财政局、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川价函[1999]44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同意调整《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价部门在换发新式样《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工本费,正本和副本每本各40元(含申请表、内页、外壳等)。《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取标准按每本30元执行。悬挂外框按实际购入价和远费收费,并由申请《收费许可证》者自由购买。
二、各级物价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和发放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三、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该证的印制费用以及必要的开支,不得挪作它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川价字非[1992]7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再执
199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