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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8 生效日期: 1994-06-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
发布文号: 保发〔199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2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发〔1992〕301号文件)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盗窃保险机动车犯罪,积极追查失窃保险机动车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年来,盗抢机动车辆犯罪案件急剧增多,导致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对被盗抢的保险机动车辆的赔款已达8亿多元。为进一步切实做好追查、归还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被盗抢保险车辆的侦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同盗窃汽车犯罪斗争的通知》(公通字〔1991〕82号)和《关于转发加强打击盗抢机动车辆犯罪活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公通字〔1994〕28号)的要求,对被盗抢机动车辆案件及时立案侦察,加强破案、追赃工作。保险公司接到报失后,对有疑问的案件,可向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查询,公安机关应提供方便。 
  二、做好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返还工作。返还被盗抢的保险车辆要掌握两条原则:一是被盗抢的保险车辆在3个月以后追缴回来的,应无偿归还保险公司;二是被盗抢3个月内找回的保险车辆,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 
  三、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四、开展全国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信息交流。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事务协作中心”,负责开展追查被盗抢保险车辆工作,汇集各分、支公司的信息定期发布。此中心总站设在总公司财产保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中支公司相应设立分站。各分站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切实开展工作。对于总站定期通报的被盗抢保险车辆信息,公安刑侦、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关注,有条件的可输入电脑。 
  五、建立举报制度。各地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加强联系,设立举报电话,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查找消息,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查找工作。 
  六、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和防范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通过加强机动车存放场所的管理,和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尤其是高档机动车采取安装防盗防劫装置等措施,严防机动车被盗被抢。 
 
 

199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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