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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禁毒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严禁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等有害物品。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指使的主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十六条中“期限为3个月至1年”修改为:“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因戒毒需要延期的,经原作出强制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实际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第二十条删去“收容审查所”几个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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