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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请示) (杭土资[2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市区原有 的土地等级划定和基准地价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的地价管理工 作,促进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意你局拟订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等级和基准 地价调整方案》(详见附件1至8)。该基准地价标准适用于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 抵押、作价人股以及土地清产核资中的宗地价格评估,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的实际价格,按拍 卖、招标、协议的成交价定价。对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 用权或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等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应按评估确认价缴纳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
二、凡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价按市政府杭政 [2001]15号文件规定确定。为了加强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管理,防止国有土地 资产流失,决定建立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其中商业、综合、住宅用地最低不得低于 标定地价的80%.工业用地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
三、西湖风景区用地,容积率低于2.0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附件3的标准,制订具体的 实施标准。西湖风景区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按标定地价的20%乘以土地还原利率确定。
四、在目前条件下,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可以地块形态确定,随着形势的发展,还必须进行 细化,确定新的思路。特别是城市新开发区域、城市化建设重点开发地区、地铁沿线地区、重点 集镇等,不能简单地以江、河、路、桥来简易定价。路边的商业用地加价要作周密考虑。萧山、余 杭房地产的开发也应根据周边房产的发展确定基准地价,提高土地级别,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 失。
五、有关基准地价内函调整问题,可分区域确定不同的容积率。
六、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开发区进一 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决定给予开发区享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地价的灵活政策,即为扶持 发展导向产业而需要低于协议出让最低地价出让工业用地的,实行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报市 政府批准的方式。
七、上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标准问 题给市土管局的批复)(杭政发[2000)12号)同时废止。
二OO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