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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制定被拆迁项目所需的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 拆迁预算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委托拆迁费、评估费及拆迁管理费。
第五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将拆迁预算资金的80%扣除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拆价款后的资金存入银行,实行专项管理。
前款所指的银行是指事先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协议》的银行。
银行应出具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第六条 拆迁人使用存入银行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计划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银行根据拆迁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意见办理拨付资金的手续。
第七条 拆迁人存入银行的补偿安置资金不足以实际补偿安置需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拆迁人限期补足。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