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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经营合格证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8 生效日期: 1996-06-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经营合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地、州、县体委(文体局)、公安局(处)、工商局:
  为贯彻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76号令发布的《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加强对我省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文明、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经省体委与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体育经营合格证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在我省还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管理监督的职责。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以及《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与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鼓励和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经营。要建立对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掌握体育经营活动的各种情况,并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体委体育市场管理处作出书面报告。各市、地、州体委每年12月10日以前,应将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向省体委作出书面报告。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 条所称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是指由国际体育组织认可或国家体委公布的下列体育项目:
  田径(含越野跑、马拉松、竞走等)、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体操、技巧(含蹦床)、艺术体操、举重、拳击、柔道、跆拳道、击剑、足球、篮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手球、棒球、垒球、曲棍球、射击、射箭、赛艇、皮划艇(含激流皮艇、皮艇球等)、帆板、帆船、滑水、自行车运动(含山地赛车运动等)、马术、赛马、马球、蹼泳、潜水运动、藤球、中国式摔跤(含各式民间摔跤)、国际式摔跤(含古典式、自由式等)、武术(含散打、套路、太极推手等)、体育气功、高尔夫球、保龄球、地掷球、台球、门球、毽球、橄榄球、壁球、相扑、桥牌、围棋(含连珠棋)、国际象棋、象棋、空手道、钓鱼、信鸽、龙舟、健美(含健美操、舍宾运动)、体育舞蹈、风筝、拔河、射弩、飞镖、轮滑、摩托艇运动、摩托车运动、汽车运动、跳伞、动力伞、滑翔伞(含高山滑翔)、滑翔、热气球、航空模型、航天模型、车辆模型、航海模型、超轻型飞机、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测向、无线电定向越野、登山、攀岩、探险、漂流、冲浪、铁人三项、现代五项、舞龙、舞狮、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自由式滑雪、跳台滑雪、狗拉雪橇、冰壶、雪橇(含旱地雪橇)、雪车、短道速滑、冬季两项以及大众体育、民族民间体育项目等。
  国际体育组织新认可或国家体委新公布的体育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告。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和本规定,受理体育经营者办理《四川省体育经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申请,依据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发的经营条件的具体标准进行审查和批准。对符合条件者核发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合格证》;对不合格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探险、江河漂流等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应由有全区域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受理和审批,颁发《合格证》。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关联法规    

    第四条 体育经营者聘用的教师、教练员(辅导员)、救护员、救生员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四川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才能从事体育经营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岗位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和管理。教学内容和要求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使用全省统一编号(编码分配另文下达)。


    第五条 为了便于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将《合格证》审批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授权如下:
  (一)在成都市以外地区的省以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驻川部队,申请在当地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可由所在地的市(地、州)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省外的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申请在成都市以外地区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可由所在地的市(地、州)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成都市、重庆市、德阳市、乐山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在当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可由所在地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关联法规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分为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和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
  从事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或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应按本规定分别申请办理《合格证》。


    第七条 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办理《合格证》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对申请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规模、条件等作详尽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质量检测证书及使用权证明;
  (三)所使用器材或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检验情况及证明;
  (四)从业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管理人员情况;
  (五)开办经费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活动方案或教学计划;
  (七)经营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八)主管、承办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及相关证明;
  (九)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设立体育俱乐部或者其他体育经营机构的,除报送本条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组织章程。


    第八条 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须按拟定的举办时间提前40天申请办理《合格证》。申办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组织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参加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表演人员的名单,及主办、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同意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或体育表演的文件;
  (四)治安、消防、交管等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五)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六)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射击、登山、攀岩、探险、漂流、武术、热气球、航空运动、水下娱乐和自然水域游泳等体育经营活动的,除报送本规定第 条和第 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说明书,并按体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投资人和开办人,应当先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名称,按本规定第 条或第 条的要求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合格证》。
  体育经营活动涉及治安、消防、卫生许可证或合格证申办规定的,应当在名称预先核准后,先行办理,然后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合格证》。
  从事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的,按照《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涉及大型场馆建设或者场地保障准备的,体育经营者应当在名称预先核准前,先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可行性审核。经审核同意并建好场馆设施后,再按本规定第 条的要求申请办理《合格证》。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报告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和说明,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事项。对拒不补充证明、说明和修改申请的,认定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 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合格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设立体育俱乐部或其他体育经营机构的,在取得《合格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方可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和其他专门体育场馆取得一次性经营《合格证》后,涉及广告赞助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申办广告经营许可。
  其他经营者取得一次性《合格证》后,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一次性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岗位培训和申办《资格证》,可以由体育经营者统一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凡已取得与从事体育经营项目相应的初级以上体育专业技术职称的,体育院校毕业生,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运动员,以及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的人员(救护、救生人员除外),可直接核发《资格证》。
  救护、救生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还须经专门培训才能取得《资格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验审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和领取《合格证》的体育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禁赌博、无照(证)经营等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者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以及发生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办理《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是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从事体育经营服务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技术指导。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只能从事与资格证书相应运动项目的经营服务。《资格证》严禁转让、转借、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 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在活动结束或《合格证》有效期满后,经营者应在7日内将《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对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的《合格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合格证》的年度验审时间安排在每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合格证》年度验审内容:
  (一)经营项目、内容和场所、器材、设备等事项的规模、效益、状况和变化等情况;
  (二)体育经营活动从业管理人员和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履行情况和资格变化情况。
  体育经营者验审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交经营年度报告书;
  (二)《合格证》正、副本;
  (三)从业管理人员和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件。


    第二十一条 年度验审工作,采用经营者自查申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验审的程序是:
  (一)经营者向审批和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领取验审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书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
  (二)向审批和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规定第 二十条所列资料。
  (三)体育行政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经验审合格的应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并发还《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资格证》从事各类体育经营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发证机关每年进行一次验审,经验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上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对逾期不参加验审或经验审不合格者,其《资格证》无效,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对救护、救生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还必须进行专门业务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合格证》和工商登记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自始无效,按无照经营论处。
  对因违法经营而被收缴《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无效而继续经营的,按非法经营论处。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的或者聘用无《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体育经营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罚。
  对在体育经营服务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收缴其《资格证》,禁止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逾期未参加《合格证》年度验审,或者经年度验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改期最长为三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合格证》,并通报相关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办理证照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进行取缔和处罚。
  对于利用《合格证》从事赌博、色情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
  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论处。


    第二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合格证》、《资格证》办理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经营者,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处罚和不予颁证、登记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已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在本规定发布后60日之内,按《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和本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合格证》、《资格证》。逾期不申请办证的,根据《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按非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论处。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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