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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 2001-12-25
发布部门: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房改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提取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住房补贴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


    第三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由杭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统一管理、专项存储、定向使用”的原则,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在住房补贴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住房补贴资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三)负责核准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转移、封存;
  (四)监督、检查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五)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住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
  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经杭州市房改办审批(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登记,开设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同级财政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根据核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和列支渠道,将其住房补贴资金全额划转到管理中心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内,由管理中心按规定记入到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
  对企业、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和列支渠道,单位将其住房补贴资金全额缴存到管理中心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内,由管理中心记入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


    第八条  对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补贴资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九条  职工调动工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并将计提情况记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对工作未满二十年的、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调离单位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核定一次性住房补贴,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原单位收回,调入或重新工作的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并报房改办审批。
  单位收回职工未抵扣借支部分的住房补贴资金,统一纳入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第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自存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下列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单位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中列支。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在现有建房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和公益金、单位自有资金、税后利润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资金的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经单位核实,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和使用住房补贴资金:
  (一)职工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已付不低于购房款30%的首付款且购房合同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由管理中心以转帐方式直接划转到售房单位,并监督使用,不得提取现金。对1999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自住住房且已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给予提取。
  (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用于参加购房贷款的,在银行办理完提前或部分提前还款的手续后,由管理中心将其住房补贴资金以转帐方式划入到申领人(借款人)的还贷帐户内,直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贷款。
  (三)职工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凭规划部门的批文及新建、翻建、大修的工程合同,可申请使用。
  (四)职工离退休的,凭离退休证提取其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的本息余额。
  (五)职工调离本市的或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在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可提取其个人帐户内按实际工作年限核定的住房补贴资金。
  (六)职工死亡的,在死亡的次月,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该职工的死亡证明、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提取其职工个人帐户内按实际工作年限核发的住房补贴资金。
  (七)满足第十二条(一)、(二)、(三)的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的金额均不大于购、建房款的总额。


    第十三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工作未满二十年的职工,在提取住房补贴资金时,由单位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核定住房补贴资金。若职工预支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资金,需提供职工和所在单位签定的借款协议,借支部分在职工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本暂行办法使用住房补贴资金时,在征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同时使用。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住房补贴资金存、贷款利率参照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执行。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补贴资金支付的前提下,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将住房补贴资金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也可用于购买国债。


    第十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中。


    第十八条  住房补贴资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实行对帐制度,每年对帐一次。单位可在每年住房补贴资金结息后的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领取对帐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缴存及余额情况。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管理中心归集、使用住房补贴资金情况及其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接受年度审计。


    第二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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