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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5 生效日期: 1995-09-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府发[1995]136号

省政府同意《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试行)》(厅字[1995]18号)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实施领导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抓好政务督办工作,保证把政府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领导同志负有首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抓督办工作的责任制,政府的每一位领导同志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要直接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 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厅(室)作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担负着为政府和各部门制定、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抓好政务督办工作,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的实施,是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办公厅(室)应分工由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负责;要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承办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政务督办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能机构,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厅(室)的政务督办工作机构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网络,通过督办工作网络促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在政务督办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和领导的意图有计划地开展政务督办工作;抓好上级、本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为政府领导同志进行政务督促检查搞好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钻研政务督办工作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忠于职守,廉洁正派;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紧紧围绕政府工作的中心做好政务督办工作。

  第六条 政务督办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务求实效。要严格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既报喜又报忧,特别要及时掌握和反映决策实施中不落实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政务督办工作主要是为同级政府服务,同时认真负责地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督办事项,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反映和提供情况,要充分依靠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政务督办工作。
  (三)及时办理,从速落实。对于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也要按时限要求报送办理进度及情况,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社会生活中反映的与人民群众相关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

  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登记。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应列入政务督办的事项呈请领导批准后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等项目进行登记。
  (二)交办。按领导同志批准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和批示的事项发出“政务督办通知”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承办和催办。承办部门在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结情况。一般政务督办事项的时限要求为7天,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并抓紧办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情况特殊确需再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在交办要求时限内未能反馈情况,又不能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及时进行催办,承办单位应及时说明原因。
  (四)协调。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政务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因意见分歧,主办单位难于协调和办理落实的,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应出面协调,必要时请分管领导出面协调,以促成问题的尽快解决。承办单位对上级督办机构的交办有异议的,可提出转办意见,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重新交办。
  (五)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应综合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向交办部门或领导同志写出“政务督办报告”;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政务督办报告”要求实事求是,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准确。
  (六)立卷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大事项,领导要亲自召集会议听取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或带队督促检查。
  (二)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办公厅(室)对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通报。对在督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保密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不需要扩大影响的督查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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