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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宁市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 2001-12-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1]431号
海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报海宁市广播电视局要求调整有线电视视听使用费标准的请示》(海价[2001]87号)收悉,鉴于你市有线电视网已与省有线电视网实行联网,并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的实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适当调整与省有线电视实行联网用户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调整后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户每月14元,你局应根据当地实际,对生活困难用户给予适当优惠。
  二、未与省有线电视网联网用户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不变。
  三、收费标准调整后增收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的使用管理,按浙价费[1997]65号规定执行。
  四、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调整后新标准自2002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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