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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4 生效日期: 2001-10-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43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经贸委(经委)、电力(供电)局:
  省物价局、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下发以来,执行情况良好,但各地反映在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浙江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路灯用电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其余路灯用电仍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二、公路收费站用电执行非工业用电电价。

  三、房产销售经营活动用电和高尔夫球场等娱乐、休闲场所用电执行商业用电电价。

  四、所有的敬老院用电(不含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用电)均执行部队(狱政、敬老院)用电电价。

  五、国家、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同一法人单位生产性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国家、省级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场所内用电(含市场内照明、冷冻、增氧等用电),执行非工业用电电价。

  六、根据国家计委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各地中小学教育用电以及高校的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凡已按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的,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凡执行其他分类电价的,一律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七、对大工业用电分类说明补充和修改如下:
  (一)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
  (二)实际计收需量中,原规定中“超过或低于确认数10%以内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0%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修改为“实际计收中,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

  八、对已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的大工业和普通工业用户,应执行峰谷电价;对尚未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的用户,应执行相应的分类平均电价。
  凡使用蓄能式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的大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其总表峰谷时段与电锅炉、冰蓄冷空调的分表峰谷时段均按浙价商[2001]294号文规定执行,即:峰时段:7:00-11:00,13:00-23:00,低谷时段:11:00-13:00,23:00-次日7:00。
  以上各项除高校的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自2001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他均自2001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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