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台州椒江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7 生效日期: 2001-12-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函[2001]104号
省交通厅、物价局,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政府《关于要求开征椒江大桥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台政发[2001]135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75省道大田至路桥线椒江大桥收取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1]498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2001年12月12日起,对通过75省道大田至路桥线椒江大桥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台州沿海大通道K90+550处(离椒江大桥北端桥台230米)设立椒江大桥收费站,实行双向收费,收费标准为新标准乘2。
  台州椒江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