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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用设施附带广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 2001-11-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旅游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旅游西进”各项工作,改善我市旅游软环境,市有关部门最近对我市附带广告的公用设施(公厕指示牌、市政路名牌、自行车免费停车指示牌、出租车临时停靠指示牌、阅报栏、公用电话亭、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等)进行了现状调查,并对其广告设置作了多次研究讨论,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公用设施附带广告的措施。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和责任单位
  对目前我市各类公用设施附带商业广告的设置,由市工商局牵头,按照“统一设计,分路段公开出让,统一制作”的原则组织实施,并在每一路段安排三分之一的公益广告(内容由市统一提供)。市建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各路段公用设施的设置要求及标准。

  二、经费收支原则
  统一公开出让的商业广告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所需的统一设计、制作及维护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商业广告拍卖收入中列支。

  三、有关具体问题
  1、公厕建设与管理的任务及所需资金均已下达到各区,其指示牌的设置及维护经费应在公厕建设及管理经费中列支,指示牌的设置及维护管理由各区负责。公厕指示牌不再安排商业广告。
  2、阅报栏应全部用来安放报纸,供市民及旅游者阅览,不再安排商业广告,其设置及维护经费在文化事业建设经费中列支。
  3、考虑到公交公司的特殊情况,确定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的商业广告仍按现行模式设置,但必须在每一路段安排25%的公益广告内容(由市统一提供)。
  4、电信公话亭的商业广告,如仅做电信企业自身商业广告,仍按现行办法处置,但必须保证在每一路段有三分之一的公益内容(由市统一提供);需做其他企业商业广告的,应由市工商局统一公开出让。
  本通知规定事项,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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