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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1 生效日期: 2001-10-11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委办发[2001]2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今年6月中旬,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检查组对我省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和《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井抽查了一些涉密单位涉密文件的管理和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情况。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总体是好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和同志对保密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甚至麻痹大意。二是涉密文件的管理和销毁存在漏洞。有的单位缺少保存涉密文件的必要设备,或涉密文件管理场所不符合保密要求;有的单位文件运转、登记、签收等手续不全;有的单位在销毁秘密文件时没有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三是涉密微机管理仍有隐患。有的单位涉密微机未采取保密防范措施;有的单位把涉密资料存人与外网相连的微机;有的单位涉密软盘未按保密规定作出标志和进行管理。四是保密制度不健全,保密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必须切实加以克服和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当前,国际问争夺信息的斗争愈演愈烈。我省地处东南沿海较发达地区,敌情社情尤为复杂,保密与窃密的斗争十分尖锐复杂,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加强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对于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确保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做好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按照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增强保密防范能力,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规范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办法
  (一)秘密载体的制作。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级、机密级要编顺序号,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秘密载体制作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或在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制作。在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及时销毁。使用电子设备的应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要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并标明密级,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定专人直接送达;绝密件应使用专用信封由机要交通传递,实行两人护送制。采取密码通信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遵守有关密码管理规定。
  (三)秘密载体的使用。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内容,确定知悉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对接触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要有文字记载。复制秘密载体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须经密级确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件要加盖印章,并视同原件管理。经管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四)秘密载体的保存。应设置保密室,配备保险柜、箱等必要的保密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须将秘密载体置于保密设备内。涉密部门每年应定期对秘密载体进行清点、核对。按照规定应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秘密载体管理人员工作调整和调动前,应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秘密载体的销毁。要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并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送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销毁,并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六)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和使用。目前计算机和网络的泄密问题日益突出,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存储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把防止计算机和网络泄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涉密机关、单位的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连接。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防止外界非法窃取和调用。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放在采取物理保护措施的环境中,采取设置开机密码、屏幕保护等措施,限制文件共享功能。秘密信息要加密传输,绝密级信息只有机要部门才能传输。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在维修时应拆除涉密硬盘,保证所存贮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报废的涉密硬盘要有专人处理销毁。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前必须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党政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检查,一旦发现网上泄密事件,要严肃查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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