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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欠发达地区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 2001-10-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354号

各有关市、县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供电)局:
  为了扶持欠发达地区水电事业和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电价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1]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欠发达地区小水电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丽水、衢州两市所辖县(市)以及泰顺、文成、永嘉、苍南、磐安、武义、三门、仙居、天台、淳安等欠发达地区县电网与市电网因小水电倒送而产生的互供电量,不再实行互抵;小水电通过县(市)电网送市电网的全部电量,统一由市电力部门按峰电0.49元/千瓦时(不含税,下同)、谷电0.163元/千瓦时与县(市)供电部门结算。

  二、上述县(市)供电部门与小水电并网及结算方式不变,具体价格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供电局按照提价的好处主要给小水电,适当考虑供电部门转供费用的原则进行测算,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会有关部门审定。

  三、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1日(上网抄见电量)起执行两年。本通知中未及事项,仍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工[2000]20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价工[2000]24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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