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354号
各有关市、县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供电)局:
为了扶持欠发达地区水电事业和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电价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1]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欠发达地区小水电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丽水、衢州两市所辖县(市)以及泰顺、文成、永嘉、苍南、磐安、武义、三门、仙居、天台、淳安等欠发达地区县电网与市电网因小水电倒送而产生的互供电量,不再实行互抵;小水电通过县(市)电网送市电网的全部电量,统一由市电力部门按峰电0.49元/千瓦时(不含税,下同)、谷电0.163元/千瓦时与县(市)供电部门结算。
二、上述县(市)供电部门与小水电并网及结算方式不变,具体价格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供电局按照提价的好处主要给小水电,适当考虑供电部门转供费用的原则进行测算,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会有关部门审定。
三、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1日(上网抄见电量)起执行两年。本通知中未及事项,仍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工[2000]20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价工[2000]24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