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0 生效日期: 1994-08-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四川分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住宅,推进住宅商品化,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销售和预售住房时,可与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建行房信部)签订合作协议,建行房信部据此向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按揭(抵押)贷款,以促进开发公司所开发住宅的销售。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持有当地正式户口、年满十八周岁的城镇居民,住所地在当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和当地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港、澳、台胞和华侨及外籍人士。

  第四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持有与开发公司签订的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的《住房销(预)售合同》或协议;
  二、借款人有支付住房全部价款50%以上款项的能力,并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同意以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住房销(预)售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或该合同所列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予建行房信部,并保证建行房信部为第一受益人;
  四、开发公司同意作借款人的担保人,并以不低于住房合同售价20%的款项作为担保保证金。在借款人付清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前,开发公司不得动用担保保证金。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向建行房信部提交如下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文件附本: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1.居民须提交个人身份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须提交国家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书;
  3.企业法人须提交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
  4.港、澳、台胞、华侨和外籍人士须提交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二、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有效的《住房销(预)售合同》和相关资料;
  四、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
  五、建行房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 开发公司须向建行房信部提交如下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文件附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二、验资报告、资信证明文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规划红线图;
  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
  五、销售和预售住房批文;
  六、建行房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开发公司向建行房信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与建行房信部签订《销售(预售)住房合作协议》,同时在建行房信部开立结算帐户和担保保证金专户。

  第八条 借款人须填写《住房按揭(抵押)贷款申请表》,向建行房信部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将自付款交至开发公司的帐户。经审查合格后,借款人须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 建行房信部、借款人和开发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资信、经济状况、抵押物估价等情况由建行房信部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住房合同售价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一般为一到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按借款人贷款期限的不同,实行档次利率,由建行房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国家调整利率时,本贷款利率随之相应调整,建行房信部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和开发公司

  第十三条 贷款支付:
  一、本贷款不能支取现金。
  二、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全额划转存入开发公司在建行房信部开立的结算帐户。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按先付息后还本的等额还款方式还本付息。计算公式: 月  均  还  本  付  息  额  =
                期数借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
          期数
   (1+月利率)  -1
  二、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每月还款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汇至在建行房信部开立的存款户。借款人可提前还款。

 

第五章 贷款抵押


  第十五条 购买现房的借款人,应将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住房销售合同》所列房产抵押予建行房信部,保证该房产未作过他项抵押,同时到当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保证建行房信部为第一受益人,权益不受任何人侵犯。
  购买期房的借款人,应将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住房预售合同》项下借款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抵押物抵押予建行房信部。住房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将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予建行房信部,并办理抵押登记。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付清之前,《住房销(预)售合同》和《房屋他项权证》等抵押权证正本必须交由建行房信部执管。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房产或购房合同的权益出售、转让、合营、再次抵押或抵偿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抵押自《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或律师见证)起生效,至借款人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抵押解除。抵押解除后,建行房信部将抵押文件及有关文件正本退还借款人,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八条 借款人须在《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前,到建行房信部指定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的险种、期限投保。保险期限比贷款期限长六个月,投保金额为住房合同售价,并在保险单正本上注明建行房信部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上不得有任何损害建行房信部权益的限制条件。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交建行房信部保管,保险单的全部权益让渡给建行房信部,建行房信部为保险赔偿金额的支配人。

  第二十条 若发生贷款逾期,借款人应续保,直至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为止。若借款人不按时续保,建行房信部有权代为续保,续保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第七章 贷款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依《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者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计罚息,连续两月逾期或借款人存款余额连续两月不足支付应付本息,建行房信部有权从担保保证金帐户扣收应付本息。若担保保证金帐户余额仍不足支付应付本息,建行房信部有权从借款人或开发公司其他银行帐户上扣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建行房信部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依法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向建行房信部提供的资料、凭证不真实;
  (2)未经建行房信部同意,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转让、合营及再抵押及抵偿其他债务的;
  (3)违约欠款连续三个月或贷款期满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4)借款人死亡或经有关部门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5)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6)借款人解散、破产或依法撤销的。

  第二十二条 建行房信部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税收和有关费用后,用以偿还借款人欠款有结余的,应退还借款人;如不足抵扣所欠款项的,建行房信部对借款人及开发公司仍具有永久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 本项贷款业务所涉及的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公证(或律师见证)费用由当事人各方平均负担。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有关条款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协议未达成时,原贷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付清相关费用后,建行房信部及时将有关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在正式办理注销手续后退还借款人或开发公司,三方合同关系予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贷款合同在各方履约期间,如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建行房信部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建行房信部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制订印发和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