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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1 生效日期: 2001-09-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一[2001]191号
各分局、市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们,请立即贯彻落实。
   各征管分局应将本通知落实情况、市稽查局应将交通业、建筑业营业税稽查情况(包括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的结果以及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于2001年11月底前上报市局。 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几年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针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面广量大,流动性强等特点,采取了相应的征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给营业税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经研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贯彻落实:
一、广泛深入宣传,增强纳税意识
  当前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税人仍存在纳税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等问题,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由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行业流动性强,不易管理,漏征漏管情况时有发生,税款流失较多。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运用各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促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深入调查摸底,加强源泉监控
  各地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全面了解当地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基本情况,摸清营业税税源,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纳税户管资料和档案。对发现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数量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数量明显不符的,要排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挂靠经营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的,应认定被挂靠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人,并由其承担纳税义务。
  对外来车辆长期在本地从事营运业务的纳税人,凡未取得车辆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督促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对跨市、县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相关市、县地税部门都有责任掌握纳税人在本地的经营情况,并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对外来建筑企业,要建立进场登记备查、跟踪控管等制度,尽早介入税务管理。
三、把握行业特点,完善各项措施
  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的特性,并要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完善征管手段和办法。对一些零散且控管难度大的税源,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委托代征的办法,同时要对他们做好税款征收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对个体运输户要因地制宜地继续搞好定额管理,切实做好税负平衡工作。加强对运输发票的监管,联运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凡未取得其它承运者地税运输发票的,一律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做好建筑业营业款项与预收款项的界定工作,对名为预收款项实为营业收入款项的,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加强对总承包人扣缴税款的管理,对总承包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还要对总承包人按规定予以处罚。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对其建设项目的规模、工程进度、工程金额等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和检查,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收付款凭证的使用和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切实加大以票管税力度,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四、强化政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
  各地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各项政策规定,不得借各种名义乱开减免税口子。对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各种基金、过路(桥)费、保险费等,应并计计税营业额征税;对施工工程中所用的材料,不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均应并计计税营业额征税;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建设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也不论其在核定造价时是否含税,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任何部门下达的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都不能作为征税时的依据;单位和个人自建建筑物自用的,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自建建筑物销售的,除另有免税规定外,对其自建、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的标准,切实做好个人自建自售住房免征营业税的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规定,各地未经省局同意不得擅自调整纳税地点,已调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五、搞好税源分析,把握收入进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呈现迅猛发展的趋势,对地方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为确保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收入可持续增长,各地要加强税源信息调查工作,定期了解重点税源纳税户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情况,掌握税源变化的动态。要着重做好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入库情况异常的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采取措施,依法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各地还要善于通过税款入库情况分析发现政策管理问题,从而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努力达到从政策上防止税款流失,从制度上规范税收管理的目的。
  各地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各市地税局应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于2001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局税政管理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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