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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17 生效日期: 1995-03-1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5]第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非常猖獗,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贯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出发,转变合同管理观念,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管理工作的新路子,把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限,积极、稳妥地抓紧抓好。 
  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行骗者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却运用诱饵、假象、圈套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对方与之签订经济合同,从而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它的主要特征在于,行骗者的动机和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财物,经济合同只不过是行骗者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披上的合法外衣。这种违法行为的表现手法很多,当前最为突出的是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行骗者为了使欺诈得逞并逃避追究,还时常变换手法。通常采用的手法有如下几种: 
  (一)以紧缺或畅销商品为诱饵,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骗取信任,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贿、回扣、先付部分货款等圈套骗取货物。 
  (二)用已被吊销企业的名义或盗用他企业的名义,伪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或伪造经济合同,从而骗取财物。 
  (三)预先设置圈套,诱人签订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以及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担保金、合同保证金、押料款、材料款等等。 
  三、查处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仅要在实体上合法,而且要在程序上合法。执法工作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还要认真学习《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自觉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要严格分清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与合同纠纷、无效合同及刑事犯罪的界限。对疑难的或拿不准的案件,务必要慎重,要坚持疑难案件、大要案件向上一级机关专题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全面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和执法手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中,不仅要依据《经济合同法》,而且要运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和执法手段,并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对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实施综合治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要依法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又要根据有关线索,主动出击。既要积极主动查处本地发生的案件,又要协助、配合查处外地的案件,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要密切联系公安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要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积极为当地政府、广大企业和其它组织防骗提出好的建议。围绕查处工作这一重点,开展好鉴证、重合同守信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等工作,为在全社会防骗、治骗和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通盘掌握辖区内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并协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分析研究典型案件,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疑难案件、大要案件进行把关,对需要向新闻媒介披露的案件把关,务求实现良好的社会效应;在指导办案的基础上,及时出简报,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我局反映情况,又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信息交流;做好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工作,在今年第四季度提交综合调查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参与制定治骗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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