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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实行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24 生效日期: 1993-11-24
发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商品房向境外销售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境外个人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境外销售商品房作如下通知:
  一、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内开发经营的商品房,按市场价格向境外销售(包括预售)的,必须向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未办理“外销许可证”的不得向境外销售;本文下达之前已经外销的,必须在一九九四年一月底前予以补办。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申请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土地使用权已经出让取得的;
  2、项目立项时已经批准向境外销售的。

  三、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申请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各项批准手续齐备,且已确定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的;
  2、已完成建设投资的20%或已完成单体项目基础工程的。

  四、申请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应按以上条件提供有关资料和有效证件。

  五、《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售楼场所,制作的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同时载明《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号码。未取得《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的,不得制做外销广告。

  六、龙泉驿、青白江区、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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