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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农保划区定界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4 生效日期: 2001-08-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200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农保划区定界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农保划区定界工作的意见
  舟山市土地管理局
  (2001年8月7日)
  我市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1999年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系统编制尚属首次,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与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必要的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1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调查研究,现就规划修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问题
  (一)修编的对象。行政区划调整后有变化的新设立乡镇;定海区解放、昌国、环南、城东、盐仓和临城等六个街道为一个规划修编单位,编制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普陀区沈家门、勾山和东港等三个街道为一个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普陀区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修编的责任单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编。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定海区人民政府负责修编。普陀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修编。
  (三)工作要求。涉及规划修编的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修编人员和经费,在年内完成修编工作。
  (四)规划控制指标。原则上按行政区划调整前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对应指标之和。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率也可按照经县(区)人民政府调整后的新指标确定。同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镇)建设规划及其他各种专业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五)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及报批程序。符合申请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凭行政区划调整批文和上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重新核定的规划控制指标,逐级向规划原批准机关行文申请修编,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规划修编。规划修编完成后,应按原规划审批程序和要求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对行政区划没有变化的乡镇,应严格遵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年内完成农保划区定界工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或经县(区)人民政府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村、田块,并按划区定界工作要求登记造册。
  (二)对定海、普陀区内的街道、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镇,落实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确实有困难的。县(区)人民政府在确保本县(区)范围内耕地总量不变、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逐级上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在本县(区)范围内可以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行跨乡镇调整落实。但调整落实情况应以县(区)为单位汇总,并随同相关乡镇调整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后的划区定界工作成果,逐级上报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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