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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推广使用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有关优惠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4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294号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业)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推广使用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实行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蓄热型电锅炉或冰蓄冷空调的用户(含新增),其新增加的对应容量及其他配套设备的报装容量免交供配电贴费。

  二、蓄热型电锅炉或冰蓄冷空调用户,其低谷时段用电价格统一按0.30元/千瓦时的优惠电度电价执行:高峰时段用电价格仍按浙价工(2000)28号文规定的分类峰时电价执行,如没有峰时电价的则按相应电度电价执行。

  三、使用蓄热型电锅炉或冰蓄冷空调的用户,应单独装设分时计量表计,高峰、低谷时段划分如下:
  峰电时段:7:00--11:00、13:00--23:00
  低谷时段:11:00--13:00、23:00--次日7:00

  四、根据计量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电费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有关使用冰蓄冷空调优惠措施中未及事宜,仍按浙江省物价局、原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推广使用冰蓄冷空调有关优惠措施的通知》(浙价工[2000]194号)规定执行。
 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用户电费计算方式
  使用蓄热型电锅炉、冰蓄冷空调用户,应单独装设分时计量表计。考虑到实际情况,根据其不同的量电方式,可采用以下具体电费计算方式:
  1、对蓄热型电锅炉、冰蓄冷空调采用分表计量的,或采用独立立户、单独计量的,其电费计算方式为:
  按原规定电价计算应收电费[包括基本电费(指大工业用户)、电度电费(峰谷电费)、力率调整电费]-优惠电价差[指原执行峰谷电价用户的低谷电价或执行平均电价用户的电度电价-0.30元]×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低谷时段用电量;
  2、对蓄热型电锅炉、冰蓄冷空调采用定量方式的(对暂时无法装表计量的,在过渡期可采用该计量方式,合理地确定每月的低谷用电量),其电费计算方式为:
  按原规定电价计算应收电费[包括基本电费(指大工业用户)、电度电费(峰谷电费)、力率调整电费]-优惠电价差[指原执行峰谷电价用户的低谷电价或执行平均电价用户的电度电价-0.30元]×定量的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低谷时段用电量。
  3、对某一用户同一计量点下,既有蓄热型电锅炉、冰蓄冷空调用电又有其他用电的,其量电方式只能采用总分表计量,不得采用并接表计量方式和定比方式确定优惠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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