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294号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业)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推广使用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实行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蓄热型电锅炉或冰蓄冷空调的用户(含新增),其新增加的对应容量及其他配套设备的报装容量免交供配电贴费。
二、蓄热型电锅炉或冰蓄冷空调用户,其低谷时段用电价格统一按0.30元/千瓦时的优惠电度电价执行:高峰时段用电价格仍按浙价工(2000)28号文规定的分类峰时电价执行,如没有峰时电价的则按相应电度电价执行。
三、使用蓄热型电锅炉或冰蓄冷空调的用户,应单独装设分时计量表计,高峰、低谷时段划分如下:
峰电时段:7:00--11:00、13:00--23:00
低谷时段:11:00--13:00、23:00--次日7:00
四、根据计量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电费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有关使用冰蓄冷空调优惠措施中未及事宜,仍按浙江省物价局、原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推广使用冰蓄冷空调有关优惠措施的通知》(浙价工[2000]194号)规定执行。
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用户电费计算方式
使用蓄热型电锅炉、冰蓄冷空调用户,应单独装设分时计量表计。考虑到实际情况,根据其不同的量电方式,可采用以下具体电费计算方式:
1、对蓄热型电锅炉、冰蓄冷空调采用分表计量的,或采用独立立户、单独计量的,其电费计算方式为:
按原规定电价计算应收电费[包括基本电费(指大工业用户)、电度电费(峰谷电费)、力率调整电费]-优惠电价差[指原执行峰谷电价用户的低谷电价或执行平均电价用户的电度电价-0.30元]×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低谷时段用电量;
2、对蓄热型电锅炉、冰蓄冷空调采用定量方式的(对暂时无法装表计量的,在过渡期可采用该计量方式,合理地确定每月的低谷用电量),其电费计算方式为:
按原规定电价计算应收电费[包括基本电费(指大工业用户)、电度电费(峰谷电费)、力率调整电费]-优惠电价差[指原执行峰谷电价用户的低谷电价或执行平均电价用户的电度电价-0.30元]×定量的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低谷时段用电量。
3、对某一用户同一计量点下,既有蓄热型电锅炉、冰蓄冷空调用电又有其他用电的,其量电方式只能采用总分表计量,不得采用并接表计量方式和定比方式确定优惠用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