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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3 生效日期: 2001-08-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法[2001]17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浙地税法[2001]7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法检查时间的具体安排
  自查时间自即日起至8月15日止,自查结束后,请自查单位于8月17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市局法规处,市本级各分局的执法检查自查情况,同时报送有关职能处。8月20日至8月31日市局将组成检查组,对2个县(市)局按省局的要求开展重点检查。
  二、自查的方式和要求
  今年的执法检查工作,各地要采取职能处(科)室分头抓落实的办法加以开展。
  1、法规部门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并自查本级政府、本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开税收政策口子的情况,组织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的开展。
  2、税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是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单项政策执行情况指导征管分局(所)进行自查。对是否落实优惠政策的情况,市局将以向纳税人发公开信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
  3、征管、计财部门主要负责对是否严格按新《征管法》规定的规范执法方面的问题指导征管分局(所)进行自查;
  各征管分局(所)要在有关职能处(科)室的指导下,对照省局文件规定的检查内容,逐条进行自查。
  4、稽查部门要对照文件的要求逐条开展自查,对选案数(包括举报案件)、检查数、结案数要进行一次对比检查;对选出案件未能检查的或检查后(特别是大案、要案)未能给予处理的情况,要一一列明并说明原因。市局稽查局还要做好对各县(市)局稽查局开展执法检查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同时,市稽查局、各县(市)局要结合执法检查工作按省局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税务案件的复查工作。复查的对象由法规部门负责选定,复查采取稽查局自查和法规部门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面不得低于结案数的3%。
  执法检查自查结束后,市局将专门召开税收执法检查自查工作汇报会。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都要对自查进行书面总结汇报,填列省局规定的表式。对查出的主要问题要按规定边检查边整改。整个执法检查各地一定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并与当前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各项工作相结合,切实抓好今年的执法检查工作,真正做到规范执法、依法治税,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长足发展。
附件: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不发县(市)局)
   2、《给纳税人的一封公开信》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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