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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2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萧政[200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提高企业 技术和成果转化能力,加快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 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
  1、经认定的杭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浙政办(2001)20号、杭政(20 01)1号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萧山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上述文件享受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检测仪器、设备,可实行最短年 限为四年的快速折旧,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单台设备、仪器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 次性列入生产成本。
  3、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税前列支。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 业必须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提取技术开发费,市、区级高新技术企业按3%提取技术开发 费。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度应税所得额。
  4、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区政府将给予一次奖励,奖励的额度分别 为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 二、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
  5、经认定为区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 予扶持,扶持的额度为该产品(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所征收的该项目(产品)所得 税和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减半扶持。对列入省级以上火炬计划的 项目(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和省级以上新产品(自鉴定通过之日起),均享受高新技术产品或高 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待遇。
  6、对经认定的区以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扩建征用土地,区政府将返还项目用地的 土地使用费、地方留用部分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科研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 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补贴返还。

  三、区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的认定和专项资金安排
  7、在区“科教兴区”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组成高新技 术产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具体负责区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
  8、区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贷款贴息、中 间试验费、有限风险补偿及奖励等。该项资金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 四、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和人才引进
  9、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到我区实施转化。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股的,经审核认定 ,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
  10、企业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在 连续五年内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每年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给该 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11、鼓励和引进高科技人才到我区创业。凡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发明或科技成果的科技 人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者;拥有发明专利者或无高等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者;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 或现仍在国外居留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学有专长的各类人员,到我区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 ,劳动、人事和公安等部门优先审批和办理调入手续,包括其本人和父母、配偶、子女及与 项目有关人员在城区落户,其调入我区生活安置所需费用允许列入企业成本。对进企业博士 后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区政府给予每人科研经费5万元,由流动工作站补贴其个人用于科 研活动。具体按萧政发(2000)65号文件办理。
  12、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政府将通过评选优秀科技工作 者和突出贡献奖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条件符合的,将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 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

  五、软件企业、软件产品
  13、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的额度 为第一年至第二年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以及第三年至第五年所缴纳所得税的50%。
  1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财政部门将给予扶持,扶持的资金主要用于研究开发新的软件 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六、专利及专利产品
  15、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住所或创业在本区内的个 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区政府将给予申请费资助。
  16、发明专利经授权后,区政府将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并可直接推荐参评省、市、区科 技进步奖;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可优先认定省、市、区级高新技术企业。

  七、附则
  17、本意见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政策凡与本意见相低触的均以本意见为准。同一 企业符合本意见同一内容多条扶持待遇的,只享受其中一条。按区委、区府有关文件享受优 惠政策的企业,只能就高享受一头。
  18、本意见由萧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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