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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实施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9 生效日期: 2001-06-29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杭人[2001]165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及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工作。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结构比例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并体现相应报酬和待遇的工作岗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实行相对独立、评聘分开。
  2、坚持个人自主申报的原则。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考试或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的限制。
  3、坚持单位自主聘任的原则。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考试或确认后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单位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本单位内有效。
  4、坚持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都应通过竞争上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国家另有规定的关键性技术或执业资格岗位,可以按照系列对口、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原则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程序
  1、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或任职年限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分别符合省、市人事部门制定颁发的破格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在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与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应达到规定的年限。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根据任职资格的条件自主申报。申报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并提供任现职以来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
  3、审核。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人事职改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申报材料的内容、完成聘约规定的任务、年度考核、属破格晋升的是否符合条件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意见,并客观、详实地填写《综合表》。评审材料须经区、县(市)人事部门或市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送审材料的真实性由单位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二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4、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审对象的业绩、成果、学术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价,评审确定专业技术资格。
  需要通过考试或确认等途径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执行。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
  聘任包括同级聘任、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和续聘。
  1、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4)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2、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德才表现突出,确属出类拔萃,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与水平能力明显优于或高于具有同级聘任资格的应聘人员。
  (3)任本职务满三年以上。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事业单位高聘为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报市人事局职称专家处;高聘为中级职务的应报区、县(市)人事局,市属单位应报单位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再予以聘任。
  3、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高职低聘:
  (1)因本人能力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的。
  (2)因岗位数额所限,不能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3)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在聘任期内,需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的都应办理解聘和重新聘任手续。
  4、续聘,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原岗位职务聘任的行为。续聘的条件与同级聘任条件一致。
  各单位可以在上述聘任的基本条件基础上,针对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再规定其他必备条件。

  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解聘条件
  解聘,是指聘任双方在聘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聘约的行为。
  1、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解聘:
  (1)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且无悔改表现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2、专业技术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聘任单位提出解聘申请:
  (1)聘任单位不能履行聘约的。
  (2)本人工作、生活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履行聘约的。
  (3)聘任岗位职务确属用非所学,不能发挥本人作用的。
  (4)符合有关规定,系正常流动的。

  六、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程序
  1、建立考核聘任组织。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聘任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审核考核标准、聘任方案,并组织实施聘任工作。
  2、公布方案。公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
  3、竞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4、聘任委员会(小组)对申请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条件进行初审。
  5、申报人员在单位或部门内竞争上岗。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针对任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和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述职,或通过测试、答辩等形式公开进行竞争。
  6、民主评议。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参加评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本单位或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单位确定受聘人员。经聘任委员会(小组)研究后,提出聘任方案,由行政领导实施聘任。
  8、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
  1、聘期一般为1―3年,其中低职高聘人员只能高聘一级职务,聘期不得超过3年,且只限高聘一次。
  2、办理了调出或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聘约从离岗之日起自行解除;经批准延期离退休人员,聘期不得超过延长期。

  八、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
  1、优化结构,加强岗位管理。事业单位要根据市编委核定的编制数(控制数),参考省下达的有关职务系列高、中级结构比例控制总体方案,及本单位近期内事业发展和业务实际工作需要为依据,确定切合实际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数额及结构比例。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发展需要,确定相应的结构比例。
  全额、差额、以收取规费和管理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由单位拟定,区、县(市)所属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市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结构比例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定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数额;单位在核定的结构比例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开展聘任工作。未进行岗位设置的单位,不能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2、加强考核管理。单位应根据签订的聘约和有关规定,按时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的依据。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满后,未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待聘人员管理。待聘期一般为6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在待聘期内应由单位安排业务学习和培训,经提高后,仍可参加竞争上岗聘任。待聘期满仍未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应调整其工作岗位。
  4、对于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近三年任职期内,各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不再参加竞争聘任,并不受结构比例数额限制,办理续聘手续,其工资待遇不变。
  5、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新引进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待遇
  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工资待遇,另行规定;企业单位可依据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企业经济效益,由企业自主确定。

杭州市人事局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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