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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州人大代表的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9 生效日期: 1991-11-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精神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的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州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与州人大代表联系,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基础,也是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结合自己业务工作,经常了解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

  三、州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应回到选举单位同当地的州人大代表一起集中视察或调查,了解有关方面的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常委会每次举行全体会议时,邀请部分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也可邀请有关方面的省、州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至少每半年应分别同各自的选举单位或若干代表或代理小组,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通信等形式,同代表直接联系,了解情况,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帮助州人大代表有效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也可通过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同省、州人大代表的间接联系。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各县、市视察或调查研究时,应走访当地的省、州人大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州人大常委会以及“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可持代表证分散视察,随时了解社情民意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指导州人大代表开展持证视察工作。

  八、对州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过程中,州人大常委会可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检查,督促其认真办理。

  九、州人大代表要求约见常委会领导时,主任或有关副主任、专职委员应安排时间接待,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回答代表询问。

  十、州人大代表向常委会提出的对“一府两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的重要信件,主任或有关的副主任应亲自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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