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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1-06-10 生效日期: 1991-06-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登记注册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举办幼儿园,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内设置幼儿园;
  (二)幼儿园的园舍设施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三)幼儿园工作人员无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
  (四)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 (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五)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六)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七)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举办幼儿园的具体条件。


    第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县 (市、区)及其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照本办法重新登记注册,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照本办法重新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顿,待具备办园条件后再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收幼儿。经限期整顿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


    第七条   登记注册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办园质量。


    第八条   登记注册机关应定期对已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进行复审,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就撤销登记注册,吊销《办园证书》。


    第九条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合并或更换举办单位 (个人)、更改名称、搬迁园址的,须由举办单位 (个人)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停办时,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还《办园证书》。


    第十条   未经登记注册、未领取《办园证书》,擅自招收幼儿的单位或个人,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对登记注册机关不发给《办园证书》或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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