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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变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28 生效日期: 1991-05-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全州各族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自治州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现状,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分地区、分步骤普及义务教育的规划。


    关联法规    

    第三条凡年满七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需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六周岁也可入学;边远的农村、牧区,可推迟到八至十周岁入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都必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和学生守则;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得借故将学生退学。


    第四条初级中学、完全小学的开办、停办、变迁及校产的转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须经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经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自治州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爱国人士,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普及义务教育需要的各类学校。


    第六条不得利用宗教及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不得强迫应受义务教育者出家或入寺学经。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有文化知识、热心民族教育的宗教界人士积极参加和支持办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边远农村牧区设立各种形式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费用主要由家长负担,国家和集体给予补助。


    第八条积极推行藏(彝)汉双语课教学。以藏族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班),可以藏(彝)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增设汉语文课;以汉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班),可以汉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增设藏(彝)语文课。各类学校都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九条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自治州的中、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自编的乡土教材,须报经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稳定教师队伍,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民族教育事业;建立教师奖励基金,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教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民办教师的报酬,由各县统筹落实。


    第十一条州、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比例和数额拨给实施义务教育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随着州、县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教育经费。
  不准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摊派费用;学校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对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积极捐资助学,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凡本规定未涉及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本变通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甘孜藏族自治州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变通规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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