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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05 生效日期: 1990-09-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计生委主任钟勘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条例》颁布三年多来,各级政府和广大计划生育干部做了大量工作,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是好的。但是,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我省人口基数大,年龄构成轻,又处于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期,城乡流动人口数量大,超生突出。因而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省形势仍然严峻,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坚定不移地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各地都要把执行《条例》的情况,特别是各地规定的生育政策,进行检查,凡违背《条例》自行开口子的要坚决纠正过来。各级政府要严格生育计划指标管理。对无计划生育和超生现象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好存在的主要问题。省政府要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和流动人口生育管理办法,尽快颁发实施。各地对违犯《条例》生育的干部要依照《条例》严肃处理。要认真抓好县、区、乡三级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和服务站(室)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三、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今冬明春,集中一段时间,结合本地实际,逐章逐条逐款宣传《条例》,进行基本国策教育,转变生育观念,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四、要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严格依照《条例》规定做好超生罚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超生罚款的征收、使用,一定要按《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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