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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决议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1-15 生效日期: 1989-11-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刘元瑄副主任《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村委会的自身建设和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才一年多时间,学习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贯彻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切实加强村委会的建设,会议要求:
  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是广大农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它明确了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责,确立了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为进一步理顺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依照法律规定,把村委会建设好,充分发挥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对于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对于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村委会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进一步宣传,提高思想认识,使这部法律在农村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和村民的民主权利,支持村委会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作用,逐步以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方式,把农村的各项工作做好。同时,村委会干部和广大村民通过学习,要提高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要明确村民自治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治,要响应党和政府的各项号召,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农村的全面进步。报纸、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以及有关的刊物要注意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宣传。

  二、各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要把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地抓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总结交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经验,注意解决执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要加强对村委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保护村干部的积极性,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各级民政、公安、司法、卫生和有关的农村经济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村委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发展乡、村经济,尽量减轻村民的负担。要注意村委会干部的稳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变动村委会干部。

  三、村委会要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履行法定职责,服务生产。发展经济是农村工作的中心,村委会应注意发展经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村委会要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民主程序,根据群众自治组织的特点开展工作。村民自治应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管理全村的事务,村委会的干部要注意发扬民主,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定期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问题,向村民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监督。村委会要加强民主管理经济,定期公布帐目。在今冬明春的村委会选举中,要依照法定程序,民主酝酿,选好村委会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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