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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委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试办科技开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09 生效日期: 1986-05-09
发布部门: 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市、地、川、县科委(重庆不发):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决定从今年起试办科技开发贷款,并就加强这项业务的管理拟订了《关于开办科技开发贷款的暂行办法》,经与省分行研究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你们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如有需要使用科技开发贷款的项目,请与当地农业银行联系,共同审查、论证贷款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五月九日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开办科技开发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支持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推广,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全省从一九八六年起开办科技开发贷款。为管好此项贷款,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贷款使用范围
  凡在中国农业银行(不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的国营工商企业集镇集体工商企业、国营农业企业实行企业化的科研单位以及科研生产联合体,在技术开发中,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均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使用科技开发贷款。此项贷款主要用于:
  1、新产品开发研究成果,经省级签定后,为形成指投产需添置仪器、设备、厂房的项目。
  2、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3、消化、吸收、改进引进技术、设备,移植于生产的项目。
  国家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省计经委和省级有关厅局编制的技术开发规划项目是该项贷款的使用重点。

  二、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企业(单位)的技术开发项目在列入市、地级以上经委或省级厅、局的技术开发项目后,即可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论证资料向开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县支行和市、地、州行初审同意转报省分行。由省分行会同省计经委和有关厅、局审定后,戴帽下达建议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

  三、贷款的掌握和管理
  1、使用科技开发贷款的项目,必须是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项目的技术经济论证。?批准列项的部门负责组织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开户银行负责对贷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在落实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担保单位后,才能发放贷款。对审查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开户银行有权不予贷款,并将情况报告批准行。
  2、使用科技开发贷款的项目,自有资金应达30%-50%,并要有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单位)出具担保承还。
  3、使用贷款的企业(单位)要按要求向开户银行报送项目进度及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表(格式另附)。开户银行对该统计表进行审查,属实后报送省分行。同时抄报市、地、州行。
  4、贷款的偿还,应首先用借款企业(单位)的各项专用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资金)归还,不足部分,用经财税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归还。
  5、贷款的核算、统计使用借款企业(单位)的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科目和项目电报反映,不另增设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

  四、贷款指标和利率
  科技开发贷款的发放指标在全省信贷计划中单独划出。一年一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有效。
  科技开发贷款利率:凡用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应档次的利率计收;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利息按季计收。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对挪用贷款的加息50%。
  对地方、部门要求贴息的,由地方、部门直接贴补给借款企业(单位)。

一九八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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