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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1-25 生效日期: 1981-11-25
发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单位,市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违章建筑日益增加,在城区及城乡结合地区,一些单位和个人,侵占马路、人行道、公共绿地、河道、沟渠、堤岸和建筑物之间的地面,以及在城市规划线内动用土地,私搭乱建房屋的情况十分严重。据初步调查,仅市内临街和河道的违章建筑已达九百多处,总面积近七万平方米。今年五月以后,市、区城管部门做了不少工作,制止了一批违章建筑,但违章乱建之风至今未能完全刹住。这种现象不仅破坏了城市的规划布局,搞乱了正常的建设秩序,而且严重妨害城市交通、市政建设、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居民生活,决不能再任其存在和发展下去了。现根据我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市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服从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一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马路、人行道、公共绿地、河道、沟渠、堤岸和建筑物之间的地面修建各种建筑物。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应立即停工,听候处理。本通知下达后,再有违反者,除强行拆除,没收全部建筑材料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现有违章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由市建委一位副主任负责,以市规划局、城建局为主,公安局、园林局、卫生局、东城区、西城区、金牛区各派一名干部参加,组成清理小组,按照市、区的管理分工,开展清理工作。所有的违章建筑单位和个人,均应主动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在清理的基础上,分别由市、区规划和城建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年底前处理一批严重的违章建筑,明年一季度基本清理完毕。

  三、现有违章建筑,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拆除:
  1.侵占马路、人行道、公共绿地、城乡结合地区道路两旁规划线之内的土地和国家已经征用的建设用地,对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居民生活有严重影响的;
  2.占压市政管线等公共设施,严重影响其使用、管理和维修的;
  3.占用城市河道、堤岸、排水沟道,影响防洪排水或造成积水的;
  4.在城市规划建设的道路、住宅区内、私自建房、搭棚、围圈土地,严重影响建设规划的;
  5.施工单位的临时工棚,在工程竣工后不自行拆除,甚至改变用途或转让、出租的。

  四、凡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按照管理分工,分别由市规划局、城建局负责,会同公安局、园林局等单位审定,向违章单位或个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同时抄送违章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违章者个人所在单位,由他们动员和督促其拆除。属于东、西城区和金牛区管理范围内应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经审定后发出通知书,并组织实施。

  五、凡应拆除的违章建筑,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不再追究责任。逾期拒不拆除的,分别由市、区规划和城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办事处或公社雇工代拆,以料抵工。由于违章建筑对市政公用设施等造成损坏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给予赔偿。对无理阻扰拆除工作,寻衅闹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目前对城市建设、市容、交通、消防安全、防洪排水、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尚影响不大的违章建筑,经市规划和城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和补办手续后,可以缓拆,暂时保留使用。今后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对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施行后新修的违章建筑,在批准缓拆时,要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七、各单位在处理违章建筑中,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城市的建设和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同一切违章建设的错误行为作斗争,同心协力把我们的城市规划好、建设好和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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