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安监管[2006]301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非剧毒)》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九、行政许可程序”中第(五)项内容,调整为: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承办人员初审;
(三)现场核查;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五)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六)市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十、行政许可时限”修改为: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做出决定(现场核查、专家审查等涉及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的工作时间另计,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做出决定(现场核查、专家审查等涉及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的工作时间另计,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重大投资项目由市政府确定。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