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科成字[2004]80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省直属有关部门、单位科技机构:
按照十届3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 三 条、第 二十三 条、第 二十七 条、第 二十九 条、第 四十一 条、第 四十二 条、第 五十二 条及有关条款的相关文字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