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4]69号
《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以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部分机构更名的批复》(粤机编办(2004)155号),设立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副局级建制。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是负责培育、监管、规范、服务行业协会的市人民政府直属行政事务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指导、联系和协调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职能。
(二)划入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行业管理体制重大问题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行业协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和制定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政策;负责对全市行业协会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二)培育行业协会,推动其改革与发展;依照法规或规定监管和规范行业协会的活动;推进和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指导、规范行业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指导行业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经市政府授权,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限于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经营单位组成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职能。
(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与机制,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推动行业协会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相关公共政策、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建议。
(六)根据政府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促进行业协会规范行使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的有关职能。
(七)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机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该署内设2个处(均按副处级待遇):综合协调处、指导监管处。
(一)综合协调处。
负责对全市行业协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沟通、协调行业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为行业协会提供法律咨询和协调等服务,培育、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促进行业协会规范行使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的有关职能;负责署内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综合性工作。
(二)指导监管处。
组织草拟全市有关发展行业协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制定行业协会市场化、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负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经营单位组成的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促进其自律管理;加强对全市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服务。
四、人员编制
核定该署总编制12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10名,工勤雇员编制2名;署领导职数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其中副处级2名)。编制来源:从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划入2名行政事务编制(行政编制划转)、1名工勤雇员编制(附属编制划转);从原市经济贸易局划入1名行政事务编制(行政编制划转);新增7名行政事务编制、1名工勤雇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市行业协会服务署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市民政局是社团登记机关,依法对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民间组织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受市政府授权,培育、监管、规范、服务行业协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类行业协会申请筹备阶段,出具有关协会业务的意见;协助其他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做好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二)原市经济贸易局综合法规处加挂的市工商领域协会办公室牌子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