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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暂住证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3 生效日期: 2004-04-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2004]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4月17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以“高价的暂住证”为题,报道了我市常平、厚街、东城三个镇区一些基层单位在办理暂住证过程中违法收费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物价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为规范各镇区、各执收单位办理暂住证的收费行为,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对办理暂住证的相关收费进行一次大清查、大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吸取被《焦点访谈》节目报道的三个镇区一些基层单位在办理暂住证过程中违法收费的教训,引以为戒。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违法收费的危害性。要把规范收费行为,作为减轻群众负担、优化投资环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纠正在办理暂住证过程中的各种违法收费行为。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镇区、各执收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2003年以来在办理暂住证过程中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填写《东莞市办理暂住证收费执行情况自查表》(附后),于4月30日前,以镇区为单位集中报送市物价局。在各镇区、各执收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物价局要组织重点抽查。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执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查出的违法收费行为,市物价局要依法处理,该退款的退款,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对一些违法收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单位,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执收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各镇区、各执收单位在办理暂住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重申:对外来工办理暂住证只能收取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不得“搭车”收取其它规费(为方便外来工缴费,治安联防费可在办理暂住证时一并收取)。不得借办理暂住证之机,强制要求外来工一次过交齐所有规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只能向用工单位收取,不得向劳工个人收取。用工单位缴交此费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工抵扣。

  四、严肃执收纪律。收费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接受具备执收资格的执收单位的委托),并到市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才能实施收费。凡无法律法规许可或未经具备执收资格的执收单位的委托,或无收费许可证或使用自制票据的,一律不得实施收费。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行为论处。

  五、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都必须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的基础上,公开明示合法的收费内容和标准。收费公示牌要设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已向社会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要保持收费公示牌清晰可读,残旧、脱落的要及时更新,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的要及时更换。市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收费公示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在公示工作中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在公示后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的部门和单位,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种舆论工具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收费政策,让群众明白哪些该交,该交多少,哪些不该交,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

  七、加强对执收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市物价局要在今年上半年对全市的执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组织学习国家和省的收费政策,切实提高执收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收水平。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对执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八、加强信访工作。各镇区、各单位要重视群众投诉,对外来工的咨询要耐心解答;对外来工反映的收费问题,要落实专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要认真保护投诉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诉者不得打击报复,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办理暂住证收费执行情况自查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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