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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4]111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重新修订了《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自200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同时不再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514号),以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为了顺利贯彻落实《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市局要求各区、分局必须高度重视,迅速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局领导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做好培训辅导,对内做好部门协调、流程规范,并在人力、物力上确保新的纳税申报办法顺利施行。
  有关电子申报和培训工作的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三、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结合我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
  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6、《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7、《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报送);
  8、《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接受可抵扣废旧物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9、《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0、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资料。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四、纳税申报的流程和相关要求。
  1、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受理”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相应的填表说明填报本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一式三份)和报送有关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纸质资料加装《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汇总簿封面》后递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将纸质资料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2、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抵扣范围的,应按规定在申报期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对于实行电子申报的要求另文通知。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的管理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 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 装订时,应按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分册加装《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保管,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报资料)的空白表格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八、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附件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
  附件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附件五: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附件六:《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附件七:《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附件八:《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附件九:《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附件十:《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附件十一:《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附件十二:《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汇总簿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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