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汕市财采购[2004]3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3)1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市级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汕头市市级2004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七日


附:汕头市市级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号     品目名称
A      货物类
A03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除湿设备)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10     专用设备
A1004    网络设备
A100401   服务器(含存储器、防火墙、加密机、隔离卡、网卡、各类软件等)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0404   调制解调器
A100499   其他网络设备
A1027    电梯和起重设备
A11     交通工具
A110101   轿车
A11010101  普通轿车
A11010102  高级轿车
A110120   越野汽车(吉普车)
A110103   卡车
A110104   载客汽车(大客车)
A11010402  旅行车
A110105   专用汽车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3  消防车
A11010504  警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A11010507  皮卡
A11010508  洒水车
A11010509  道路清扫车
A11010510  垃圾车
B      工程类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C      服务类
C0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含计算机通用软件、信息工程监理)
  汕头市市级2004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编号    品目名称
A      货物类
A0303    家俱
A030301   办公家俱
A030399   其他家俱
      (指学校、科研、医疗专用家俱)
A06     物资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07     专用材料
A0708    制服及劳保用品
A10     专用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5    发电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指专用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设备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9    锅炉
A1099    其他专用设备(包括: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设备、航测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海关专用物资装备、税务专
      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
A11     交通工具
A110106   摩托车
A1102    船只(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督巡逻艇、环卫清洁船)
B      工程类
B01     建筑物
B0101    公用房建设
B0102    住房建设
B0103    其他用房建设(指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B02     市政建设工程
B03     环保、绿化工程
B0303    园林绿化工程
B09     修缮、装饰工程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C0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C99其他服务(本部门信息
      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
      项目)
  说明:
  一、市直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都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实施。
  三、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含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集中采购,各主管部门可以自行依法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价值或同类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项目单项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五、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价值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六、本目录发布后,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