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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广告企业实行“证照合一”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 2004-03-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根据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市工商局决定进一步改革我市广告管理方式,取消广告企业《广告经营许可证》,实行”证照合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3月18日起,在我市新设立的广告企业取消《广告经营许可证》,实行证照合一”。新设立的广告企业按照企业注册登记管辖权限由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直接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按核准的广告经营范围开展广告业务。

  二、实行证照合一前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企业,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仍然有效。

  三、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尚未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到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四、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登记注册,按照设立外商广告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出版单位兼营广告业务的,仍需到市工商局广告处依法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六、广告企业的年检由辖区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科办理;兼营广告业务的新闻出版单位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由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办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年检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服务中心办理。

  七、广告经营单位的各项经营统计报表由辖区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科负责收取。

特此通告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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