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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2 生效日期: 2004-02-0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20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3.12.31.财税[200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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