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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0 生效日期: 2004-01-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4]12号

《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月20日

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7号),市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在全市发展一批产业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实力和带动能力较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1)4号)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为总体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体制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培育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为目标,带动我市农业产业、产品的战略性调整,带动本市及周边或贫困地区的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加农业整体效益,提高农民收入,逐步实现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总目标。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
  (一)市财政每年在地方农业综合资金中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上市;已上市的要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
  (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市农业龙头企业新办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深府(1997)136号)第四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费;从事海水养殖免收海域使用费。
  (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拓展生产和经营领域,增强竞争力。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对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五)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外经贸等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对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新技术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立项中给予倾斜支持。
  (七)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市农林渔业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支持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开展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龙头企业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证与化解风险的机制,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
  (八)实行事业单位转为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新企业的财政定项差额拨款保留3年,以转制当年补贴标准为基数,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逐年递减补贴;农技推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符合财政补贴规定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由企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三、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企业(含花卉种植、饲料加工企业)1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交易额50亿元以上,渔农专业批发市场10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农户(含合作企业带动的农户)的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户(含合作企业)订立经济合同、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各种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含合作企业带动的农户),从事农产品加工、饲料加工(花卉种植)的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带动的农户每户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市外边远或贫困地区的农户每户年增加纯收入500元以上。
  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5%以上。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含合作生产基地);花卉种植企业500亩或温室300亩以上;林业企业5000亩以上;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存栏量万头(只)以上(或奶牛5000头以上)。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办法(以百分制考核)
  1.农业生产及加工企业(含花卉种植、饲料加工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计20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交易额50亿元(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10亿元)计20分,每增加1亿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2.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2000户的计15分,每增加100户,增计1 分,最高20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4.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计10分,高于65%不计分。
  5.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5%以上的计10分,低于95%的不计分。
  6.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含合作生产基地);花卉种植企业500亩或温室300亩以上;林业企业5000亩以上;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存栏量万头(只)以上(或奶牛5000头以上),计5分,低于规定数不计分。
  7.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的,计10分,违反其中一项不计分。

  四、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申报程序。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资料上报。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林渔业局申报,区属企业经区农林渔业局审核后,由区农林渔业局向市农林渔业局推荐。
  2.申报资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总结、会计年度报表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本方案的认定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3.审核。市、区农林渔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并出具意见;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区以上农林渔业局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4.认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且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经市农林渔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考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授予“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已经省和国家批准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当年审核符合标准者,可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
  对已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每两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企业,取消其“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市农业龙头企业统计监测和公告制度
  各农业龙头企业按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统计监测的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企业经营监测表,年底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市农林渔业局每年公布一次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其名次,作为下一年重点扶持的依据。
  (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个人
  市财政每年在支农资金中安排300万元,重点奖励运营机制好、产销额大、出口创汇多、与农户利益关系稳定密切、带动面广、采用高新技术和市场开发成效突出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设一等、二等和三等奖,由市农林渔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报市主管领导确认。

  五、附则
  (一)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3年内不准申报。
  (二)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三)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要出具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市农林渔业局备案。
  (四)每年由市农林渔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市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本方案由市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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