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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 2003-12-19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3]93号

莞城、万江、东城、南城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并已发出《关于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的通告》(东府[2003]133号)。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是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的重要举措,对加强我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将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做细、做好。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市区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继雄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周致纳、市政府副秘书长赖源顺、市交通局局长韩任海、市公安局副局长卢锡光任副组长,成员为黄永贵(市委宣传部)、叶伟雄(市交通局)、黄远泉(市公安交警支队)、罗连兴(市信访局)、郭瑞华(市府法制局)、刘裕昌(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周伟峰(市市政局)、何海宏(市运管处)、梁均耀(莞城街道办事处)、陈柱杰(东城街道办事处)、梁建柱(南城街道办事处)、周伟森(万江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下设整治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公安局、市政局等单位派干部组成,办公室主任由赖源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韩任海、黄远泉同志兼任。
  各街道办事处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加强对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莞城、万江、东城、南城四个街道办事处一律停止办理市区摩托车载客营运的所有业务,原市区摩托车载客营运证作废、原营运号衣停止使用。各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研究制订措施,及时、稳妥地做好上述工作。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深入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对原以摩托车载客营运谋生,生活确有困难的本地户籍人员,可参照市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的部署,进行适当安置。

  三、从2004年5月1日起,在市政府东府[2003]128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全面整顿摩托车载客营运,对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区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具体制订实施细则;执法工作由市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负责。

  四、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两步实施”的精神,通过细致有效的工作,确保春节前后的社会稳定。市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渠道和运用各种方式,对载客营运的摩托车司机和广大群众做好宣传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市区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的重大意义,倡导市民乘坐即将开通的38条线路公共汽车,从而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市区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各项工作。

  五、市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要严厉查处非粤S牌摩托车进入我市禁行区的行为,对无牌无证和违规违章摩托车予以严厉查处,并尽快落实市区公交网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六、市区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整治办公室报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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