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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屠宰管理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抗拒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4 生效日期: 1999-06-14
发布部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发布文号: 内贸局联发消费字〔1999〕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业)、公安厅(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各级商业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屠宰行政管理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市场“放心肉”供应明显增加。但是近期以来,各地私屠滥宰事件又有增加,一些违法人员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行为不断发生,甚至出现有组织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伤亡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条例》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特通知如下: 
  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严厉查处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提高肉食消费水平的根本保证,加大屠宰执法力度,依法规范肉食流通秩序,是加强屠宰管理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商品流通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从讲政治、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负责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决打击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屠宰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各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屠宰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联合执法。各级公安部门要组织警力,配合屠宰行政执法,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保障执法人员不受侵害。各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有组织的私屠滥宰窝点时,要事先向公安部门通报。各级公安部门要对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重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三、建立经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各地要把贯彻《条例》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建立经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特别是在重大节日期间要进行集中执法检查。今年是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年,各地要在国庆节、元旦期间对私屠滥宰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和打击。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屠宰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要使所有从事生猪屠宰执法的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树立高度负责的精神;要认真学习《条例》,完整、准确地掌握《条例》内容,既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要做到不越权执法。要增加办案的透明度,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引导规范屠宰行为。要树立廉洁奉公、无所畏惧的精神,勇于执法,坚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各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将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内贸局和公安部报告。 
 
 
国家国内贸易局 公安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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