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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5 生效日期: 2003-11-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162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3.10.20.国税函(2003)116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高纯银出口退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3)156号)收悉。关于出口高纯银海关编码与《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上对应的海关编码不一致,如何确定出口适用退税率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经向科技部了解,由于调整《出口目录》时使用的是2002年海关税则,与2003年海关税则核对时,因时间紧迫未发现高纯银海关编码的变动,现科技部已来函要求予以更正。为解决出口企业实际困难,总局决定将2003年《出口目录》中序号为554、产品名称为“高纯银”的海关编码,由71069100调整为71069110和71069190,凡企业以这两个海关商品编码报关出口,且报关单和进货凭证产品名称为“高纯银”、纯度大于3N(即纯度大于99.9%)的,在符合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 )规定的条件下,可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给予办理退(免)税手续。具体见调整后的《2003年退税率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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