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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2002年度建筑企业管理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建筑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府办[1992]67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规定,建筑业企业应按工程总造价的2‰和1‰分别缴交建筑企业管理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现将2002年度建筑企业管理费缴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缴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管理费缴费标准
  (一)本地市直属企业(不包括劳务企业)按2002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5‰向市财政(市建委)缴费,在广州地区以外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不收费;按特级、一级和不分等级资质企业0.7万元,二级资质企业0.4万元,三级资质企业0.2万元向省财政(省建设厅)缴费;按2002年度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的0.425‰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
  (二)本地的区、县级市属企业(不包括劳务企业)按2002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0.5‰向市财政(市建委)缴费,在广州地区以外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不收费;按一级和不分等级资质企业0.7万元,二级资质企业0.4万元,三级资质企业0.2万元向省财政(省建设厅)缴费;按2002年度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的0.425‰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按2002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向企业主管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
  (三)本地省属企业按2002年在广州地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向市财政(市建委)缴费;按2002年度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的0.5‰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
  (四)本地部属企业按2002年在广州地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向市财政(市建委)缴费;按2002年度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的0.5‰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
  (五)省内进穗企业按2002年在广州地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向市财政(市建委)缴费;按2002年度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的0.5‰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按2002年在广州地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0.425‰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建设局缴费,由建设局驻穗办事处代收或企业自行向总部所在地建设局缴交。
  (六)省外进穗企业按2002年在广州地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向市财政(市建委)缴费;按2002年度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的0.5‰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缴费标准
  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筑企业建安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按我委《关于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穗建价[2002]54号,附件)执行。

  三、年度登记备案企业缴费时间、地点和程序
  9月26日(星期五)至27日(星期六)上午9时至12时,下午3时至5时,所有年度登记备案的建筑企业应按时前来我委610大会议室(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6楼)领取缴费通知单,凭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其中省缴费通知书在建设银行缴费,市、区缴费通知书在工商银行缴费(白云区建筑企业管理费在农业银行白云支行各营业点),取得银行盖章的缴费收据后,将缴费收据送我委建管处登记确认。届时请市造价管理站、各区建设局派一名经办人携带《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前来办理征收手续。企业领取缴费通知单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携带经统计部门审核盖章的2002年度建筑业统计报表及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单项登记备案建筑企业的缴费
  单项登记备案建筑企业参照本文标准,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缴纳建筑企业管理费。在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按原收费标准的50%执行。

    附件:《关于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穗建价[2002]5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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