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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 2003-08-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发布文号: 深计[2003]725号

   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的申请、选聘、考核、解聘及咨询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聘请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对有关项目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咨询专家库是指根据本办法筛选出的咨询专家组成的数据库。
  咨询专家库的咨询专家总数一般不少于300人。


    第五条   咨询专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评审中心是咨询专家及咨询专家库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评审中心在管理咨询专家及咨询专家库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接受咨询专家的推荐和申请;
  (二)负责咨询专家的选聘;
  (三)负责咨询专家的考核和解聘;
  (四)负责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优秀咨询专家”;
  (五)负责咨询专家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咨询专家的申请和选聘



    第八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程咨询工作。


    第九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评审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五)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收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资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及时录入咨询专家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四章 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评审中心聘请,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进行独立咨询,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提出咨询意见前,有权获得被咨询建设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获得参加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项目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建设项目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评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咨询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时,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中心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档案,对咨询专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及身体状况等。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授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中心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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