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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广东省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深价联字[2003]32号

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

  二、定价原则
   (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
   (二)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
   (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
   (四)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办理收费审批的程序
   (一)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见附件1),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特区内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市财政局批准)。宝安区、龙岗区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其所在区财政局批准)。
   (二)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办理收费备案的程序
   (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填写《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教育局备案。
   (二)民办成人教育机构应填写《深圳市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3),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市(区)教育局备案。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4),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市(区)劳动局备案。

  五、应提供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申请;
   2.办学许可证;
   3.成本测算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年度会计报表;
   6.办学协议;
   7.财政经费拨付情况;
   8.招生规模、教职工人数等相关数据;
   9.办学评估等级。
   (二)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办学许可证;
   3.招生规模、教职工人数等相关材料;
   4.办学评估等级。

  六、收费方式
   (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按月度收费,一般在每月前10天收取。学期初与学期末不足1个月的按日计算。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收费项目为:保教费。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假期留园费。
   (二)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一般在开学前10天收取。对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民办学校接收的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应按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除高中一年级新生以外的各阶段学生不得举办军训课。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应收费项目为:学杂费、住宿费。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交通费。
   (三)民办高校按学年收费。在校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民办高校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
   (四)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

  七、退费规定
   (一)民办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因校方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二)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当月入园5天内家长要求退保教费的,退已缴费的80%;当月入园5天后要求退保教费的,不予退费。伙食费等代收费按公开帐目的实际数结算,已购置实物(非校产部分)的,退还该实物或现金。
   (三)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民办高校的学生已经缴费因故未报到注册或上课的,如要求退学退费,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80%;学生报到注册后1个月内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60%;学生报到注册超过1个月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四)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退费事项按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粤教职(2003)100号)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一)民办学校的收费经审批或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公示。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批准或备案并公示后,民办学校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且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
   (三)市(区)物价、教育、劳动、财政部门应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作办学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
   一、生均培养成本
   (一)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员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
   1.教职工配备:师生比的标准为1∶16,教辅人员不超过专任教师人数的20%;小班化教学师生比可适当放宽。
   2.教职工工资标准:民办中小学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当年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汽车租用费、汽车燃料费、汽车维修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汽车保险费等)、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费及其维修维护费、专用材料费以及学生的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体检费、手册证书费。
   (三)固定资产折旧
   1.由财政资金购建、学校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由财政资金购建、学校有偿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要合理计入固定资产有偿使用费;
   3.由学校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30一50年。
   (2)塑胶跑道、电教设备及交通工具折旧年限8年。
   (3)办公设备、仪器设备、其他设备折旧年限5年。
   (四)固定资产维护费
   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提。
   二、未评上等级的民办学校按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被评为区一级的民办学校,可按办学成本上浮最高不超过20%,被评为市一级的民办学校可按办学成本上浮最高不超过25%,被评为省一级的民办学校可按办学成本上浮最高不超过35%。
   三、合理回报
   投资回报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附:2.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略)
  3.深圳市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略)
  4.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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