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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 2003-07-1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74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8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2003.07.07.国税函(2003)804号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航集团所属航空公司飞机和发动机大修费预提余额在税前列支的请示》(中航集团(2003)4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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