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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三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粤人发[2003]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是有何问题及意见,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二○○三年七月七日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三级作家必须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学修养、文学专业知识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较高的文学(评论)作品,在本地区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文学创作上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评审后,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资历条件
(一)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2、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虽未达到以上年限,但取得一定的创作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⑴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获得国家部门颁发的文学奖项1个。
⑵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1个。
⑶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地市级文学奖项2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积获得地市级文学奖项3个。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如文学讲习班),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创作技巧,有一定的创作经验。
(二) 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创作正式出版文学新作品1部(含文学评论)以上,并受到地市级文学界的较高评价,在全地区有一定影响。
(三) 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含文学评论刊物)发表1篇(含1篇)以上,或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2篇(含2篇)以上,或在地市级文学刊物发表3篇(含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地区文学界产生影响。
(四) 较好地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的文学(含文学评论)作品,获得地市级各项文学奖;或获省级文学刊物组织的文学奖。
(二)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艺术门类,并在区内产生一定影响。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三级作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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