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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58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3.6.24.国税函(2003)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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