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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广大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我市从2002年6月11日起分期分批发行牡丹社保IC卡,实行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IC卡管理。现就牡丹社保IC卡工本费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文),牡丹社保IC卡每卡收取工本费20元,遗失补发也按此标准收费。同时,市物价局核发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证可证》(粤行费汕字692字)。
二、牡丹社保IC卡工本费直接从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取,本通知之前已发卡(含挂失、损坏已补发新卡)的,将于7月10日扣取工本费。8月11日起继续分期分批发卡,在发卡同时扣取工本费,补发新卡的收取现金。
三、牡丹社保IC卡工本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在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取工本费的,由我中心向参保单位统一开具收费收据,同时附具体名单;补发新卡收取现金的,向参保个人开具收费收据。
特此通知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0三年七月三日